周某某
陈传辉
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
陈大金
郑汉仙
陈光辉
陈传辉
陈娟
陈芬
王苏波
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
王苏波、太平财保连某某中心支公司的
王发军
金琪
连某某官湖物流有限公司
相入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
江山(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葛昌晓
咸宁市兴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
邓巍(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
原告陈大金。
原告郑汉仙。
原告陈光辉。
原告陈传辉。
原告陈娟。
原告陈芬。
上列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传辉。
上列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苏波。
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连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某某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2号东盛名都广场B座806室。
负责人樊永生,太平财保连某某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苏波、太平财保连某某中心支公司的
委托代理人王发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金琪。
被告连某某官湖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官湖物流公司),住所地:赣榆县城西镇小官湖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0331098-8。
法定代表人于绪芬,官湖物流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相入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赣榆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某某市赣榆县镇海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3927699-3。
负责人王永亮,人保财险赣榆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山,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昌晓。
被告咸宁市兴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泰运输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客运站。
法定代表人邓琼林,兴泰运输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路43号。
负责人杨建林,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巍,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陈大金、郑汉仙、陈光辉、陈传辉、陈娟、陈芬诉被告王苏波、太平财保连某某中心支公司、金琪、官湖物流公司、人保财险赣榆支公司、葛昌晓、兴泰运输公司、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陈大金、郑汉仙、陈光辉、陈传辉、陈娟、陈芬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陈大金、郑汉仙、陈光辉、陈传辉、陈娟、陈芬撤回对被告王苏波、太平财保连某某中心支公司、金琪、官湖物流公司、人保财险赣榆支公司、葛昌晓、兴泰运输公司、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陈大金、郑汉仙、陈光辉、陈传辉、陈娟、陈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某、陈大金、郑汉仙、陈光辉、陈传辉、陈娟、陈芬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陈大金、郑汉仙、陈光辉、陈传辉、陈娟、陈芬撤回对被告王苏波、太平财保连某某中心支公司、金琪、官湖物流公司、人保财险赣榆支公司、葛昌晓、兴泰运输公司、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陈大金、郑汉仙、陈光辉、陈传辉、陈娟、陈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某、陈大金、郑汉仙、陈光辉、陈传辉、陈娟、陈芬负担。
审判长:张朝武
书记员:肖畅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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