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与曹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曹宝某

(2016)黑1282民初359号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肇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曹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宝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长:陈丛丽
审判员:张波海
审判员:于丽红

书记员:马晓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