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曹宝某
(2016)黑1282民初359号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肇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曹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宝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长:陈丛丽
审判员:张波海
审判员:于丽红
书记员:马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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