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桂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友某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TANGQINGF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联城路27号。
法定代表人:万卫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立志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彭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萍,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桂兰与被告武汉友某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立志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熊婧
人民陪审员 周汉利
人民陪审员 朱洪斌
书记员: 喻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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