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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朱某某、李某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李某兰
朱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吕业超(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
被告:李某兰。
被告:朱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景小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业超,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兰、朱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兰、朱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兰、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兰、朱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陈琳琳

书记员:刘博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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