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李明(原告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控江四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凯,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朱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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