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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1、周2与周某3、周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周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国,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周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1、周2与被告周某3、周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周某1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某1、周2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1、周2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1、周2负担。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宋韧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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