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彭雪芹(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
王某
宦宗全(湖北丹江口诚信法律服务所)
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彭雪芹,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宦宗全,丹江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反诉,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陈光林
书记员: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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