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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
宗慕妮
周金城
张某甲
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宗慕妮,
委托代理人周金城,男,成年,汉族,系原告之父。
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俊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宗慕妮、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双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婚约,属当地风俗,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护,双方在没有合法登记之前均有权解除,且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在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订婚礼及给付彩礼同样为订婚时本地的风俗,因登记结婚才可确定双方身份关系的法定案件,故解除关系与双方的分手等原因及有无过错责任均没有关系,证人张某乙作为媒人,一直参与整个过程,且对给付彩礼的事实能够详细的作证,虽然其出于自身的顾虑,没有到庭接受质询,但本院也做了核实调查,故其证言本院予以采信,应认定被告收到了彩礼,现被告否认自己收到彩礼款,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因彩礼的给付对象具有特定性,系针对被告本人,被告的家庭对此笔款如何支配为家庭内部问题,不能作为被告不予返还的理由,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因彩礼款数额较大,被告取得该款没有合法依据,故应当大部分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某彩礼款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婚约,属当地风俗,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护,双方在没有合法登记之前均有权解除,且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在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订婚礼及给付彩礼同样为订婚时本地的风俗,因登记结婚才可确定双方身份关系的法定案件,故解除关系与双方的分手等原因及有无过错责任均没有关系,证人张某乙作为媒人,一直参与整个过程,且对给付彩礼的事实能够详细的作证,虽然其出于自身的顾虑,没有到庭接受质询,但本院也做了核实调查,故其证言本院予以采信,应认定被告收到了彩礼,现被告否认自己收到彩礼款,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因彩礼的给付对象具有特定性,系针对被告本人,被告的家庭对此笔款如何支配为家庭内部问题,不能作为被告不予返还的理由,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因彩礼款数额较大,被告取得该款没有合法依据,故应当大部分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某彩礼款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长:张俊元

书记员:李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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