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刘某
米伟丽(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米伟丽,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永旺、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米伟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18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周某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18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周某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代敬辉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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