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
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刘某
米伟丽(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米伟丽,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永旺、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米伟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18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周某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18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周某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代敬辉

书记员:华云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