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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诉张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甲
要鸿志(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张娇(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周某甲。
法定代理人周某乙。
委托代理人要鸿志、张娇,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又名张某甲),44周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胜旗
审判员:刘凤嫣
审判员:靳凯

书记员:刘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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