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诉鹤岗市宏泰纸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系社区推荐代理人。
被告鹤岗市宏泰纸制品厂,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
法定代表人冯广义,职务该厂厂长。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鹤岗市宏泰纸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富贵、被告鹤岗市宏泰纸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冯广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鹤岗市宏泰纸制品厂当庭的举证及质证,认定被告鹤岗市宏泰纸制品厂出具的借条加盖该单位印章,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定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被告按年度支付利息至2015年,但并未偿还借款本金,未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周某某请求被告鹤岗市宏泰纸制品厂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予以支持,原告周某某请求被告支付2016年度利息12,000.00元(合年利率12%),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六条规定及双方口头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鹤岗市宏泰纸制品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0,利息12,000.00元,本金及利息共计112,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540.00元由被告鹤岗市宏泰纸制品厂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宪波 审 判 员  王淑云 代理审判员  陈国军

书记员:刘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