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代理人关维君,黑龙江飞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现住哈尔滨市。系被告女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系被告妻子。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关维君,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卖给原告,双方虽未签订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交付了产权证照,并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依据现有证据,应认为原、被告间已形成了事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被告虽辩称未有书面合同、未办理过户登记、产权证照系原告私自取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书面及其它形式,书面形式并非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唯一依据;未办理过户登记仅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并非是确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被告主张产权证照系原告私自取得并无证据支持,故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原告虽诉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回迁利益归其所有,因两项诉求系合同及物权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故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2005年买卖房屋(位于克山镇10街
1委4组,面积分别为41.4平方米、56.2平方米,登记所有权人周某某)合同有效;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云飞 审 判 员 刘 玲 人民陪审员 夏国艳
书记员:于鑫淼 注: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按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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