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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尤炜阳
华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赵雅男(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电厂工人,住邢台市。
委托代理人尤炜阳(周某某丈夫),男,汉族,电厂工人,住邢台市。
被告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负责人韩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雅男,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华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杜宗凡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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