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634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同案犯饶某某在洛市集镇碰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周某某身上没有钱,便向周某某借钱,周某某表示没有。因周某某从事废铁收购生意,周某某便问周某某是否收废铁,他去弄些废铁来卖给周某某。后两人商量好收购的价格,由周某某去偷铁。当晚11时40分左右周某某打电话给周某某,周某某醒了便去****偷盗矿工钢。9月27日凌晨1时左右,在将矿工钢从料场移至围墙时被煤矿工作人员发现。周某某共计搬运九根矿工钢至围墙外,经鉴定被盗九根矿工钢价值2486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未遂,在本案中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