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张叶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73年6月24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江汉石油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协解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叶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74年8月29日,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江汉石油管理局社会保险中心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以希望与被告陈某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关璐璇
书记员:朱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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