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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女儿的手风琴老师;被告打电话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ATM机分两笔转账给被告合计2万元,之后被告补写了借条,约定于2016年4月底归还。但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催款,被告并未还款,后无法联系被告。
蔡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现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8月1日,周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ATM机向被告账户转账6,000元及14,000元。
2015年12月7日,蔡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载:今向周某某(江某妈妈)借取人民币贰万元整,归还期2016年4月底。注:原短信借条作废。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并结合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其借款2万元的情况属实,因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某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秉璋
审判员 金渊
人民陪审员 樊燕

书记员: 张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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