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梅杏华(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方某某
周某某1
郑某某
涂梅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杏华,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周某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梅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周某某1、郑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晓强
书记员:李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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