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珍,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人,现住通州区。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金和
书记员:王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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