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姜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姜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某某称:自己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申请人经常辱骂、殴打申请人。2020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在家中对申请人拳脚相加,经上海市虹口区江湾医院诊断为右侧第7肋骨骨折、右侧第8肋骨局部骨皮质欠光整。被申请人的家暴行为给申请人的内心造成巨大伤害。现请求法院出具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暴。
被申请人姜某称:自己与申请人结婚后因家庭琐事确有争吵,争吵过程中互有拉扯。2020年1月19日自己不满申请人对自己的母亲不敬,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双方互有拉扯,申请人摔了家中的挂壁式电视机。拉扯期间,申请人倒地,自己用脚踢了申请人,没想到会骨折。自己的母亲在旁边劝架时脚部受伤,至今未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姜某与申请人周某某是夫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8年3月31日双方发生争执,申请人报警,称其被“老公家暴,人伤,无需救护,请民警到场处理。”2020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在家中再次与申请人产生矛盾,申请人被拉倒在地,被申请人用脚踢申请人,致申请人右侧第7肋骨前肋骨骨皮质中断,经上海市虹口区江湾医院诊断,“考虑右侧第7肋骨骨折”等。故申请人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姜某对申请人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五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姜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处罚、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李 燕
书记员:吴远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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