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湖北省孝昌县分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东洪花路。
负责人汪珍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林,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湖北省孝昌县分公司银某某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湖北省孝昌县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登高
书记员: 钟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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