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刘晓忠(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涂慧雯(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徐世龙(北京和思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晓忠、涂慧雯,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世龙,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二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被告四人各负担495元。
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被告四人各负担495元。
审判长:王军
书记员:张旭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