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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周某某与周某某、周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刘晓忠(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涂慧雯(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徐世龙(北京和思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晓忠、涂慧雯,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世龙,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二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被告四人各负担495元。

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被告四人各负担495元。

审判长:王军

书记员: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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