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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危险驾驶罪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县安福街道青年路杨某某家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安福街道四季红社区得月巷住宅。当日20时25分许,周某某驾车行驶至安福街道青年路与滨河路交叉路口时,被在此路段查处酒驾整治行动的临澧县交通警察大队安福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立即将周某某带至临澧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归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福中队接报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样品送检单、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常广德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322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资质证明、鉴定结论通知书;5.视听资料:提取血样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

检察官助理:周先行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397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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