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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周某
李珊玲(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
韩某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李珊玲,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韩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珊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珊玲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4月7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坐落在抚州市环城北路与羊城路相交处的水岸明珠5栋1单元904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必须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但是协议签订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
被告韩某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现被告未按协议配合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坐落在环城北路与羊城路相交处的水岸明珠5栋1单元904室房屋的变更、过户手续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周某办理坐落在抚州市环城北路与羊城路相交处的水岸明珠5栋1单元904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6986元,由被告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现被告未按协议配合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坐落在环城北路与羊城路相交处的水岸明珠5栋1单元904室房屋的变更、过户手续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周某办理坐落在抚州市环城北路与羊城路相交处的水岸明珠5栋1单元904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6986元,由被告韩某负担。

审判长:蔡芳芳
审判员:陈样春
审判员:杨昊

书记员:廖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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