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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韩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甲。
委托代理人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诉被告韩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谌业明、被告韩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崔雨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13日双方经涿州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韩某乙(系原、被告婚生女)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到孩子十八周岁止,可随时看望孩子……”。双方离婚后,孩子随被告生活至今,在此期间,原告对孩子生活和教育上亦给予了一定的照顾。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陈述、被告的答辩陈述、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离婚证、涿州市吉的堡少儿英语培训学校收据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具备法定的理由。本案中,原、被告在涿州市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双方已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情况及女儿的实际生活状况,自愿做出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的选择。现原、被告的抚养环境未发生实质性变化,随意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对尚为年幼的孩子生活不利,故原告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朝阳 代理审判员  杨爱净 人民陪审员  郑 伟

书记员: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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