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进,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周某与被告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周某负担。
审判员 向丰军
书记员: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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