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住葫芦岛市。
委托代理人:曹某,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住葫芦岛市。
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00元减半收取3,3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伟波
人民陪审员 张旭萍
人民陪审员 李明慧
书记员: 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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