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东关北街小胡街175号,公民身份号码
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芹,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东关北街162号,公民身份号码
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曹县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秀良
书记员:王晓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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