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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燕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
李德志(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
燕某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李德志,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燕某监护权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燕某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燕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被告燕某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燕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被告燕某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长:陈琳琳

书记员:刘博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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