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公司职员,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廷凤,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公司职员,住武汉市汉南区。
原告周某诉被告梁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李山海
书记员: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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