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树宝,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  苏学斌

书记员:李璞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