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树宝,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 苏学斌
书记员: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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