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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
宗慕妮
张某
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宗慕妮。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丽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姓名错误,致使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姓名错误,致使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秋丽

书记员: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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