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宗慕妮
张某
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宗慕妮。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丽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姓名错误,致使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姓名错误,致使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秋丽
书记员: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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