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成,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孟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孟某甲、孟某乙、王某同居关系彩礼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宝博
书记员:沈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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