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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刘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婚姻无效。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2月3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双方的母亲是同胞亲姐妹。由于对婚姻法不甚了解,违反了婚姻法“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的规定。现原、被告已经分居三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的母亲系同胞亲姐妹。原、被告于2012年2月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故其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且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依法应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对此,被告可以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卫国 审 判 员  徐永松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书记员:吴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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