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赵建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
冯某
苏金茂(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赵建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苏金茂,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诉被告冯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金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虽然欠被告借款,被告应以合法途径追讨,但被告擅自动手打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原告周某作为债务人,本着诚信原则,应积极还款,不应躲避债权人,拖延拒绝,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原告承担30%、被告承担70%的责任为宜。原告的医疗费291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510元、护理费1360元、误工费636.48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200元,共计6130.5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某担70%的责任,为4291.3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等费用4291.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冯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虽然欠被告借款,被告应以合法途径追讨,但被告擅自动手打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原告周某作为债务人,本着诚信原则,应积极还款,不应躲避债权人,拖延拒绝,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原告承担30%、被告承担70%的责任为宜。原告的医疗费291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510元、护理费1360元、误工费636.48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200元,共计6130.5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某担70%的责任,为4291.3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等费用4291.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冯某承担。
审判长:李志明
书记员:宫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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