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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上海浦东新区金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石兰,上海高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金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某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许才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斌,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金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某诉请: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1,417.03元、残疾赔偿金31,298元(62,596元/年×5年×10%)、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43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950元、衣物损失费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4日,原告乘坐陈彬驾驶的被告所有的牌号为沪D8XXXX大型普通客车时,在车内摔伤。经司法鉴定,原告因胸部交通伤致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留二处畸形愈合,构成XXX伤残;伤后休息期120日,营养期45日,护理期30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金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某某医疗费11,417.03元、残疾赔偿金31,298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43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950元、衣物损失费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59,745.03元,扣除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金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400元,余额59,345.03元由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金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周某某;
  二、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金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周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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