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末与哈尔滨航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末,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哈尔滨航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张户屯利民新村综合1号楼2层1门。
法定代表人:曹文彪,总经理。

原告周末与被告哈尔滨航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铭教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周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4月29日所签就业委托协议书;2、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安置费6万元;3、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违约金3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29日与被告签订就业委托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缴纳就业安置费6万元,被告为原告提供就业岗位,承诺办理周期为1个月,如若办理不成,则在7至15日之内全额退款。后被告既未按期为原告提供岗位,也未按约定退款,原告多次索要安置费及违约金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就业委托协议书第三条违约责任处双方约定“签约双方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未违约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作此约定的目的在于未违约方可以就近诉讼,故“未违约方”应以起诉时当事人的理解来初步判定,而并非进行实质审理后确定的实际违约方。原告向被告缴纳就业安置费6万元后,被告并没有为其提供就业岗位,也没有退款,现原告认为被告违约,故此案应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阿城区,故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春秋

书记员: 边博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