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代理人:蔡光元,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美婷,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恳(又名王宜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杨清,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恳、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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