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奇,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XXX弄XXX号丙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玲,女,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XXX弄XXX号丙XXX室。
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小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朝晖,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奇、徐玲与被告周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沪0105民初170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周朝晖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庆华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盈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奇、徐玲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申请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奇、徐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朝晖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庆华新村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朝晖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盈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臧佳俊
书记员:李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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