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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新诉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朝新
郭义(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贺庆鸣(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朝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义,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秦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庆鸣,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周朝新与被告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朝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朝新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朝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朝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朝新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朝新负担。

审判长:余建华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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