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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月与宜昌弘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月月
周明明
周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张琼(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宜昌弘某投资有限公司
颜和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陈川川(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月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价员。
委托代理人周明明(系原告周月月之兄),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琼,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弘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和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川川,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月月与被告宜昌弘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周月月基于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自愿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昌弘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月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月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周月月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月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月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周月月负担。

审判长:李莉

书记员: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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