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兵,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杨兴发,男,1960年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杨兴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杨兴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周某与被告杨兴建、杨兴发、杨兴明、杨兴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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