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侯玖辰,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退休教师,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韩柏,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周某某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子明 审 判 员 李德权 代审判员 邹德林
书记员:王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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