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邹敏(湖北石首长江法律服务所)
陈万军(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敏,石首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万军,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程某某、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某某、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刘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382元减半收取4191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共计7061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刘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382元减半收取4191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共计7061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颖
书记员: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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