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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谭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裘雪美,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第三人:
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华东道锦绣苑底商10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总经理。
第三人:保定白沟新城智恒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白沟镇和道国际电商创业园M5座836号。
法定代表人:李巍涛,总经理。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谭某,第三人

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智恒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被告称要买房,但因资金紧张,请求原告先帮忙垫付购房款,原告同意。后原告于2016年6月、7月与被告一起到第三人
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售楼处,分四笔帮被告垫付了购房款,总计525036元,其中包含5000元排卡费。上述款项中5000元的排卡费是支付给第三人保定白沟新城智恒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另外三笔共520036元是支付给第三人
唐山东润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项,被告均拒不归还。第三人作为直接收取原告购房款的开发商,不肯提供原告系为被告支付购房款的证据,原告将其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现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的诉讼法律文书,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联系方式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爱静
人民陪审员 刘玉华
人民陪审员 边丽云

书记员: 邱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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