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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李某某、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桂兰,女,佳木斯市嵩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宏,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余(赵某某弟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为佳木斯东风区东兴城(江山地段)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提供的(坐落在佳木斯市东风区双胜社区,面积32.90平方米房屋,无照房屋68.01平方米)“买卖协议”无效;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有一处平房,坐落在佳木斯市东风区双胜社区,面积32.90平方米,该房屋原始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住宅,原告1972年就在此居住,原告1976年在周边自建三处房屋(无照),面积62.56平方米,简易房两处计5.96平方米(折合面积)。2001年由公产转为私产房,2007年原告搬至前进区居住,将该房屋交给儿子耿立军管理,这期间原告回老家居住了一段时间,没有过问房屋状况,2016年6月份得知该房屋地段动迁,原告房屋不知去向,原告到佳东公安分局报案,到东风区政府询问得知,该地段由东风区东兴城(江山地段)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动迁。经查,原告房屋由被告赵某某作为买房人,被告李某某作为中间人以一份卖房协议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与动迁指挥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该卖房协议载明“卖房人周某某,买房人赵某某,中间人李某某,时间2010年6月2日”。原告对此协议并不知情并非原告签署。原告并未将该房出卖给他人,也没有委托他人卖房,显然是虚假的,原告曾经上访到东风区政府及棚改指挥部。2016年9月12日棚改指挥部下发佳东棚征字(2016)32号“关于周某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告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综上,原告认为,该动迁房屋为原告所有并无异议,有房照为证,被告李某某、赵某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房屋变卖,欲将动迁款据为己有,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现原告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凤梅

书记员:步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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