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安,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都市姚家店乡油榨坪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继胜,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宜都市姚家店乡油榨坪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泽新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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