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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保定市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被告:保定市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城管处易兴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坤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58号开元花园B2-2-1802。
法定代表人:庞中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军,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某某与保定市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俊鹤

书记员: 刘智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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