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强,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洪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褚洪平。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上海洪某通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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