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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张家口市宣化区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温小彬
张家口市宣化区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郝志玉
田小琴(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宣化钢铁公司医院护士。
委托代理人温小彬。
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先锋后街12排24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志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小琴,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某物业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小彬,被告伯某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郝志玉、田小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伯某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提供具有安全保障的服务设施。因被告伯某物业公司管理的电梯发生故障,致使原告在乘电梯时摔倒受伤,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6036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8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50元。共计7186元,对于原告提出的牙齿修复费用60360元,因未实际发生,准确数额难以确定,其合理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也有过错的辩解意见,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周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8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取785元,原告周某某负担700元,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5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伯某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提供具有安全保障的服务设施。因被告伯某物业公司管理的电梯发生故障,致使原告在乘电梯时摔倒受伤,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6036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8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50元。共计7186元,对于原告提出的牙齿修复费用60360元,因未实际发生,准确数额难以确定,其合理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也有过错的辩解意见,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周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8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取785元,原告周某某负担700元,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5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审判长:李海峰

书记员:许永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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