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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吴某某与上海玺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上列两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佃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玺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鑫,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周某某、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玺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某某、吴某某申请再审称,周礼清因公致残四级后死亡,一审判决依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判令玺丰公司应支付周某某、吴某某相应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正确。二审判决认为周礼清是病亡,其直系亲属不能按照前述规定的标准取得相应待遇,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且侵害了周某某、吴某某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周某某、吴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以及周礼清因公致残等事实,依法判令玺丰公司应向周某某、吴某某支付周礼清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然,周礼清死亡原因为肝癌,属于因病死亡,并非因公死亡,二审法院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标准,判定周礼清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适用法律正确。周某某、吴某某要求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周礼清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主张,与事实和法律有悖,难以成立。周某某、吴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某、吴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王兰芬

书记员:王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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